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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guān)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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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fā)文單位: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guān)問題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現(xiàn)就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的自然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收入額×附征率

  附征率表

序號

類   別

附征率(%)

1

交通運輸業(yè)

(1)貨物運輸業(yè)(包括客、貨運混合經(jīng)營)

1.5

(2)其他

1

2

采礦業(yè)、制造業(yè)

0.8

3

批發(fā)和零售業(yè)

0.8

4

建筑業(yè)

1.5

5

住宿業(yè)

1.5

6

餐飲業(yè)

1

7

娛樂業(yè)

2.5

8

中介服務機構(gòu)

2

9

其他

1.5

  二、未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但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guān)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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