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公告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2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5-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經2017年4月21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2017年度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決定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為:區(qū)縣地稅局稽查局查處的下列重大稅務案件應提請區(qū)縣地稅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ㄒ唬┛h地稅局稽查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區(qū)地稅局稽查局擬處罰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ǘ┦芯指鶕卮蠖愂者`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ㄈ痉ā⒈O(jiān)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ㄎ澹徖砦瘑T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區(qū)縣地稅局稽查局查處的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應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局直屬稽查局查處的下列重大稅務案件應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ㄒ唬M處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ǘ└鶕卮蠖愂者`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ㄈ痉?、監(jiān)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ㄋ模┌盖橹卮?、復雜,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ㄎ澹┦芯謱徖砦瘑T會主任、副主任認為需要審理的案件;

 ?。┦芯謱徖砦瘑T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且經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政策法規(guī)部門的副主任批準審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吨貞c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地稅函〔2016〕213號)同時廢止。《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5月5日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各級地方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第四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章 審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我市各級地方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

  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審理委員會主任由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其他分管成員單位的局領導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guī)、稅政業(yè)務、納稅服務、征管科技、稅務稽查、督察內審、監(jiān)察部門。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定本機關審理委員會工作規(guī)程、議事規(guī)則等制度;

 ?。ǘ徖碇卮蠖悇瞻讣?/p>

 ?。ㄈ┲笇ПO(jiān)督下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guī)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guī)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ǘ┨岢龀鯇徱庖姡?/p>

 ?。ㄈ┲谱鲗徖頃h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四)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統(tǒng)計、報告、案卷歸檔;

 ?。ㄎ澹┏袚鷮徖砦瘑T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提請單位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稽查局提交的案件由其舉行聽證,其他案件由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的法制部門舉行聽證。

  提交單位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決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范圍

  第十一條  區(qū)縣地稅局稽查局查處的下列重大稅務案件應提請區(qū)縣地稅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ㄒ唬┛h地稅局稽查局擬處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區(qū)地稅局稽查局擬處罰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ǘ┦芯指鶕卮蠖愂者`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jiān)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ㄋ模M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ㄎ澹徖砦瘑T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區(qū)縣地稅局稽查局查處的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應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十二條  市局直屬稽查局查處的下列重大稅務案件應提請市局審理委員會審理:

 ?。ㄒ唬M處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ǘ└鶕卮蠖愂者`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ㄈ痉?、監(jiān)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ㄋ模┌盖橹卮?、復雜,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認為需要審理的案件;

 ?。┦芯謱徖砦瘑T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且經市局審理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政策法規(guī)部門的副主任批準審理的案件。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市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各區(qū)縣地稅局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局直屬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市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五條 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第十六條 提請單位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ㄒ唬┲卮蠖悇瞻讣徖戆妇斫唤訂?;

 ?。ǘ┲卮蠖悇瞻讣徖硖嵴垥?;

  (三)稅務稽查報告;

 ?。ㄋ模┒悇栈閷徖韴蟾?;

 ?。ㄎ澹┞犠C材料;

 ?。┫嚓P證據材料。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

  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

  提請單位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注明存放地點。

  第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注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簽名。

  對于證據目錄中列舉的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場查驗。

  第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結果,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

 ?。ㄒ唬┨嵴垖徖淼陌讣儆诒巨k法規(guī)定的審理范圍,提交了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材料的,予以受理;

 ?。ǘ┨嵴垖徖淼陌讣儆诒巨k法規(guī)定的審理范圍,但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的,要求補正材料;

 ?。ㄈ┨嵴垖徖淼陌讣粚儆诒巨k法規(guī)定的審理范圍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九條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十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當重點審查:

 ?。ㄒ唬┌讣聦嵤欠袂宄?;

 ?。ǘ┳C據是否充分、確鑿;

 ?。ㄈ﹫?zhí)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ㄎ澹┌讣ㄐ允欠駵蚀_;

  (六)擬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二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提出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案件,可以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或證據存放地查閱案卷材料,向提請單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采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節(jié)  書面審理

  第二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批準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稽查報告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與案件相關的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成員單位認為需要的其他案件材料,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供。

  第二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回復審理意見的,視為同意提請單位意見。

  第二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協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將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補充調查。

  第二十六條 提請單位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其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提請單位完成補充調查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辦理交接手續(xù)。

  提請單位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的,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審理。

  第二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guī)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的情況應當通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經分管政策法規(guī)部門的副主任審核后,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三節(jié) 會議審理

  第二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三十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會議審理的報告,應當說明成員單位意見分歧、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情況和初審意見。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提前通知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條 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案件調查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稅務機關聘請的公職律師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審理委員會可邀請稅務機關聘請的法律顧問及要求調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會議。

  第三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提請單位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后,各成員單位發(fā)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第三十三條 經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讣聦嵡宄?、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

 ?。ǘ┌讣聦嵅磺濉⒆C據不足的,由提請單位對案件重新調查;

 ?。ㄈ┌讣?zhí)法程序違法的,由提請單位對案件重新處理;

 ?。ㄋ模┌讣m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有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由相關成員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的意見。相關成員單位在收到答復意見后5日內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相關成員單位在60日內未收到答復意見的,應當在期滿后1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其分管局領導同意后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制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fā)。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fā)。

  第六章 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zhí)行。

  文書送達后5日內,由稽查局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六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退回提請單位。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的歸檔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順序統(tǒng)一編號,做到一案一卷、資料齊全、卷面整潔、裝訂整齊。

  需要歸檔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包括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以及本辦法附列的有關文書。

  第三十九條 各區(qū)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稽查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將本轄區(qū)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tǒng)計表報送市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單位辦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特別納稅調整案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各單位辦理的其他案件,由審理委員會所在的稅務機關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專用章。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5日”的規(guī)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市局的規(guī)劃和要求,積極推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大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基礎投入,保障審理人員和經費,配備辦案所需的錄音錄像、文字處理、通訊等設備,推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規(guī)范化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案件審理辦法的通知》(渝地稅發(fā)〔2007〕97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fā)〔2003〕302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地稅發(fā)〔2001〕365號)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qzz
回到頂部
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