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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2017年]第1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7-0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決定推行實名辦稅?,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的含義

  實名辦稅是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包括稅務代理人)身份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

  辦稅人員是指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jīng)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實名辦稅的適用范圍

  辦稅人員在青海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以及接受青海省國家稅務局或青海省地方稅務局網(wǎng)上辦稅服務時,適用實名辦稅。

  三、身份信息采集內容

  稅務機關采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電話號碼、人像信息以及稅務代理合同(協(xié)議)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根據(jù)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以便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ǘ┺k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授權的其他人員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xié)議)原件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辦稅人員應到主管稅務機關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身份信息采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身份證件。

  五、具體辦稅流程

 ?。ㄒ唬┣嗪J叶悇站只蚯嗪J〉胤蕉悇站謱嶓w辦稅服務廳受理涉稅事項申請時,首先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和比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通過比對的,繼續(xù)辦理業(yè)務;未通過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二)青海省國家稅務局或青海省地方稅務局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增加手機驗證環(huán)節(jié),稅務機關隨機向納稅人發(fā)送驗證信息,辦稅人員接收驗證信息后,需要進行驗證,驗證通過的,繼續(xù)辦理業(yè)務。

  六、過渡期

  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為過渡期。辦稅人員應在過渡期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過渡期內未攜帶身份采集所需證件和資料的辦稅人員辦理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采集該辦稅人員身份信息作為臨時身份信息,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日辦理事項,之后辦稅人員需及時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自2017年7月1日起,稅務機關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申請的涉稅事項,未按本公告要求進行實名信息采集而影響辦稅的納稅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七、其他事項

  稅務機關在采集、比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需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辦稅人員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未按照本公告的相關規(guī)定到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的,稅務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涉稅事項。

  辦稅人員發(fā)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辦稅人員維護。

  稅務機關依法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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