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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

頒布時間:2014-07-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為懲戒嚴重涉稅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guī)范稅務機關執(zhí)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的規(guī)定,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7月29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

  第一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第二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分級管理、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原則。

  第三條 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wǎng)站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同時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wǎng)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應當對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布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ㄋ模┮员┝?、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ㄎ澹┨撻_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虛開稅款數(shù)額500萬元以上的;

 ?。┨撻_普通發(fā)票,票面額累計2000萬元以上的;

 ?。ㄆ撸╇m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六條 各市國家稅務局公布本市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ㄒ唬┘{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ǘ┘{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萬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虛開稅款數(shù)額100萬元以上的;

 ?。┨撻_普通發(fā)票,票面額累計500萬元以上的;

 ?。ㄆ撸╇m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查結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稅務機關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最終確定效力的案件。

  第八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Ψㄈ嘶蛘咂渌M織,公布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性別及公民身份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ǘψ匀蝗?,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ㄈ┲饕`法事實;

 ?。ㄋ模┫嚓P法律依據(jù);

 ?。ㄎ澹┬姓幚?、行政處罰情況;

 ?。嵤z查的單位。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關信息。

  第九條 對按本公告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ǘη防U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ㄈ┮蚨愂者`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稅務機關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guī)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限制其擔任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ㄋ模嫉闹卮蠖愂者`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依據(jù)《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向征信機構通報,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使用;

 ?。ㄎ澹Χ悇諜C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zhí)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悇諜C關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管理的措施。

  第十條 每季度終了后30日內,稅務機關在其門戶網(wǎng)站上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第十一條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布欄中撤出。

  第十二條 被公布的當事人對公布內容產生異議的,由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負責復核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sh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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