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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稅務局關于經(jīng)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頒布時間:2019-02-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經(jīng)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額征收

(一)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1)執(zhí)行。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一)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其中涉及合伙企業(yè)的,應當再按照分配比例,確定各自然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

(二)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zhí)行。

(三)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yè)經(jīng)營項目的,應當根據(jù)其主營業(yè)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以實際收入額占總收入額最大比例為標準)。

三、自然人臨時取得經(jīng)營所得核定征收

對依法不需要或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取得經(jīng)營所得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doc

     附件2: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doc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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