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2-02-24 發(fā)文單位:河北省稅務局
(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號公布 根據(jù)2010年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4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號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號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號第五次修正)
第一條 為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省教育事業(yè)發(fā)展,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及個人,除本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的外,都應當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和教育行政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條 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退稅的,應當同時退還已經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依據(jù),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第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應當按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與教育費附加同時征收。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作為省級收入,征收后就地繳入省級國庫,并納入省級預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入庫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制定。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于專項資金,應當專項用于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包括義務教育、學前教育、高中和職業(yè)教育發(fā)展等支出,不得用于發(fā)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依法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拒絕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的,由稅務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繳納欠繳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征收、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門及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詼p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