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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天津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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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天津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現(xiàn)將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天津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實施辦法(試行)》予以發(fā)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
  2.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
  3.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式樣)
  4.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8月30日

  天津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促進稅務師行業(yè)健康發(fā)展,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yè)服務監(jiān)管辦法(試行)》《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guī)程(試行)》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是指稅務機關對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書面記載的行政行為。

  未經(jīng)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天津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注稅中心)負責本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工作。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工作應當遵循公開、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匣锶嘶蛘吖蓶|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三)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yè);

 ?。ㄋ模┒悇諑熓聞账痔柌坏门c已經(jīng)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合伙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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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對人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應當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注稅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附件1);

  2.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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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稅中心應對行政相對人提交的《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受理。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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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稅中心將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合伙人或者股東、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職業(yè)資格人員等有關信息在天津市國稅局門戶網(wǎng)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經(jīng)調查確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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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和公示期內有異議、但經(jīng)調查異議不實的,予以行政登記,頒發(fā)《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附件3)。自受理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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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稅中心將取得《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的稅務師事務所相關信息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部門,在門戶網(wǎng)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進行公告。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jīng)調查確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并公告。

  (六)報送

  注稅中心頒發(fā)《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后,同時將《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天津市稅務師行業(yè)協(xié)會。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的,將有關材料抄送天津市市場監(jiān)管委。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變更行政登記流程:

  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形式、經(jīng)營場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行政登記,向注稅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附件4);

 ?。ǘ┰抖悇諑熓聞账姓怯涀C書》;

 ?。ㄈ┳兏蟮臓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ㄋ模﹪叶悇湛偩忠?guī)定的其他材料。

  注稅中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變更行政登記,程序比照行政登記流程中的受理、發(fā)證、公告、報送執(zhí)行。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終止行政登記流程:

  稅務師事務所注銷工商登記前,應當辦理終止行政登記,向注稅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抖悇諑熓聞账兏?終止行政登記表》;

 ?。ǘ抖悇諑熓聞账姓怯涀C書》。

  稅務師事務所終止情形屬實的,注稅中心予以終止行政登記,收回《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程序比照行政登記流程中的受理、公告、報送執(zhí)行。

  稅務師事務所注銷工商登記前未辦理終止行政登記的,注稅中心公告宣布行政登記失效。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當由總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擔任,分所的行政登記,參照本流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由注稅中心宣布行政登記無效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jīng)行政審批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在2017年10月31日前,參照本辦法第六條應提交的材料和原《稅務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正、副本),到注稅中心辦理換證手續(xù),符合條件的換發(fā)《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并收回原《稅務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正、副本)。自11月1日起,原《稅務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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