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訴訟時效(01.11)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判斷題
胡某2014年7月8日外出時,將一件行李寄存于A市某火車站的寄存處,由于疏忽忘記提取。2014年10月,胡某特意在“十一”長假前往A市的某火車站,找到寄存處要領取行李,寄存處發(fā)現(xiàn)行李丟失;以胡某未及時提取為由,拒絕提供賠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胡某可以依法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2014年12月31日之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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