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訴訟時效期間(12.17)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判斷題
胡某2014年7月8日外出時,將一件行李寄存于A市某火車站的寄存處,由于疏忽忘記提取。2014年10月,胡某特意在“十一”長假前往A市的某火車站,找到寄存處要領取行李,寄存處發(fā)現行李丟失;以胡某未及時提取為由,拒絕提供賠償。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胡某可以依法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2014年12月31日之前。( )
以上是正保會計網校從論壇里整理的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的初級會計職稱,希望對您有所幫助。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拉開了序幕,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正保會計網校已開始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招生。正保會計網校祝所有學員夢想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