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管轄權(09.16)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多選題
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1年11月10日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jīng)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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