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稅務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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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2012年單選,2011年多選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P386)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2011年多選題):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解釋】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多選題】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中,屬于行政處罰的有()。(2011年)
A.確認適用稅率
B.確認納稅期限
C.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稅權
【答案】CD
【解析】(1)選項CD: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2)選項AB:屬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P387)
1.復議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復議管轄的特殊規(guī)定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P387~P388)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的時間。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的選擇(2010年單選題、2012年單選題)
(1)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1】申請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解釋2】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P388~P389)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五、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P389)
1.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解釋】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