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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基礎》:行政復議(5.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08 16:35:0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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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范圍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包括: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其他處理
行政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行政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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