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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銀行卡賬戶和交易、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二)掌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
(三)掌握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票據追索
(四)掌握銀行汜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使用和管理
(六)熟悉銀行卡的分類、銀行卡清算市場和銀行卡收單
(七)熟悉預付卡的分類和相關規(guī)定
(八)熟悉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
(九)熟悉結算紀律與違反結算紀律的法律責任
(十)了解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原則和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國內信用證
(十二)了解票據防偽
[考試內容]
第三節(jié) 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分類
銀行卡是指經批準由商業(yè)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fā)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銀行卡做不同的分類。如信用卡和借記卡;人民幣卡和外幣卡;單位卡(商務卡)和個人卡;磁條卡和芯片(1C)卡等。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guī)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fā)卡銀行。發(fā)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fā)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人,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人單位卡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轉人個人卡賬戶存儲。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fā)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辦理掛失手續(xù)。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guī)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信用卡預借現金業(yè)務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匯款額待遇。
三、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發(fā)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
四、銀行卡清算市場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國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yè),均可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銀行卡清算機構。目前,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銀行卡清算機構,隨著銀行卡清算市場的放開,我國銀行卡組織將迎來國際卡組織、本土第三方支付機構,甚至國內商業(yè)銀行的多個參與方。
五、銀行卡收單
銀行卡收單業(yè)務,是指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并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后,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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