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30 蘋果版本:8.7.3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01.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1/19 14:40:48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級別管轄 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普通管轄)
按當事人所在地(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地域管轄
(特別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書面協(xié)議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因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 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 票據(jù)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 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 提起的訴訟 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的訴訟 事故發(fā)生地、最先到達地、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提起的訴訟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yè)發(fā)生 糾紛提起的訴訟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共同管轄和
選擇管轄
立案在先。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