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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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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過程中,考生們可能會有對教材講述內容產生疑問的時候。針對考生們的這些疑問,財政部發(fā)布了針對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答疑,以下是《初級會計實務》的具體內容。
2018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初級會計實務》答疑(一)
1.教材第28頁表1-8中,借方金額的劃線注銷中,是否應劃線到第5行而不是第4行?即:劃線是否應同貸方金額的劃線注銷保持一致?
答:教材內容是正確的?!稌嫽A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一條(六)規(guī)定:“記賬憑證填制完成經濟業(yè)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2.教材第61頁的【例2-13】中,企業(yè)將款項存入銀行,但為什么會計分錄借方是記入其他貨幣資金?分錄是否應該是: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應收股利——丙上市公司 200 000
答:本例中,“款項已存入銀行”是指甲公司收到的丙上市公司發(fā)放的現金股利,已經存入甲公司作為投資者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投資款專戶之中。該專戶的款項也存放在銀行,但在管理上、使用上、監(jiān)管上都與企業(yè)的一般銀行存款戶不同,因此,在會計上專門設置“其他貨幣資金”科目進行單獨反映和監(jiān)督該類資金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
3.教材第67頁【例2-30】中,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600 000為何要計入成本?
答:財政部2017年3月31日新修訂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定:“企業(y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本教材在第49頁已交待“本章重點以財政部2006年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和2017年修訂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為基礎介紹企業(yè)的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的有關內容”。
基于以上考慮,根據新修訂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定,應將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價格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統一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組成部分,計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而不將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4.教材第107頁【例2-87】的(4)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為什么是17 045 000元?
答:該例中,進項稅額17 045 000元是一個合計數,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一次性購進三臺不同型號且具有不同生產能力的設備A、B、C應負擔的增值稅額17 000 000元,第二部分為購進三臺設備支付包裝費應負擔的增值稅額45 000元。
5.教材第108頁【例2-89】的(3),需要核算領用水泥的進項稅額中以后期間可以抵扣的部分,并將其做進項稅額轉出。請問此處領用的水泥如何能確認還沒有超過一年?若超過一年,在其生產或購入的第13個月就已經將40%的進項稅額轉出了,就不存在本題中的轉出分錄了。
答:該例中,(3)中記錄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的原因是,本企業(yè)生產的水泥由產品(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其進項稅額可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轉為用于生產不動產(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其進項稅額只可在當年抵扣60%,在13個月后才可抵扣剩余的40%),因而轉出的是當月不可抵扣但13個月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40%。也就是說,領用的水泥為自產的產品,其原負擔的進項稅額已經全部抵扣,在改變用途用于不動產時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應將已抵扣過的進項稅額的40%轉出,從此時起,等到第13個月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金額。
6.教材第108頁【例2-89】中的(3),“工程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水泥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請問該分錄應如何理解?
答:企業(yè)將自產的水泥用于在建工程,不屬于視同銷售業(yè)務,因此,需要按照成本進行結轉,將庫存商品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會計分錄為: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7.教材第108頁中【例2-89】中的(3),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水泥時,為什么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60%的會計分錄?對此,教材第109 頁中間對本題的解釋也只說了借記應交稅費,請問應貸記什么科目?
答:本例為企業(yè)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水泥用于工程建設,其與直接購入水泥用于工程建設的不同之處在于,水泥是該企業(yè)的產品,屬于存貨,其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購入用于生產水泥的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生產水泥接受其他勞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已在購入原材料或在生產過程接受勞務當時進行了全額抵扣。
基于此,當企業(yè)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水泥用于工程建設,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該水泥原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40%,不得在領用當期進行抵扣,但可在第13月進行抵扣,因此在領用時需要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其結果是增加了留待以后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了當期的進項稅額。
第109頁第18行至第20行應為:“入不動產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因為此時產品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已于購入原材料或生產過程中接受勞務當時予以全部抵扣,因此只需將當年不可抵扣的40%的部分轉出,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8.教材第119頁【例2-102】的(4)中,收到保險公司理賠款這筆分錄,借方為什么不記“其他應收款”而是記“銀行存款”?
答:一是根據本例所給出的條件,確定保險公司賠償損失金額并同時收到款項存入銀行,因此,無需再確認“其他應收款”金額。二是本例意在重點舉例說明處置固定資產損失的確定。需要說明的是,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先核定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應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待以后實際再收到保險公司理賠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9.教材第184-185頁中,關于乙公司受托代銷商品的會計分錄有兩處同《中級會計實務》不一致。
(1)乙公司對外銷售時,本教材中: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而《中級會計實務》中: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付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本教材中: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借記受托代銷商品款、貸記應付賬款;而《中級會計實務》中: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付賬款,借記代理業(yè)務負債、貸記代理業(yè)務資產。請問兩書中哪種正確?應如何理解二者的差異?
答:本教材核算受托代銷商品所使用的“受托代銷商品”科目即為《中級會計實務》教材所使用的“代理業(yè)務資產”科目;本教材核算受托代銷商品所使用的“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即為《中級會計實務》教材所使用的“代理業(yè)務負債”科目。具體參見《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所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0.教材第189頁的(3)中,在1月31日確認勞務收入時,為何不將預收賬款25 000元一次全都確認為收入?僅僅將其中的20 000元確認為收入?而剩下的5 000元卻在2月28日確認為收入?
答:本例中,培訓費總額為60 000元,第一個月結束時,應確認三分之一的收入,即為20 000元收入。已收到的25 000元款項中的5 000元不可在第一個月確認。而2月28日時,由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發(fā)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回難以確定,即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因此,只能確認5 000元收入。
11.教材第189頁的(5)中,在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時,請問分錄中的900元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如何計算得出的?為何要用結轉的勞務成本15 000元×6%=900元?
答:根據《營業(yè)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本例中,甲公司雖然預計無法收回后兩次培訓費用,但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2017年2月28日,因此,甲公司2月28日應確認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本例中,協議約定, 2月28日的合同款為15 000元(正好與發(fā)生的成本相同),因此,應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合同款15 000×6%=900(元),而不是依據勞務成本15 000元,只是兩者金額在本例中恰好相同。
12.請問印花稅屬于管理費用還是稅金及附加,是否需要計提?
答:財政部2016年發(fā)布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規(guī)定,印花稅應記入“稅金及附加”科目,一般不需要計提。
13.請問轉銷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時,其賬面余額為什么要轉入營業(yè)外收入?
答:轉銷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是企業(yè)非日常發(fā)生的事項,屬于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不屬于企業(yè)日常銷售活動產生的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
14.如何區(qū)分購進貨物中進項稅額40%和60%的抵扣方式?只是動產和不動產的區(qū)分嗎?是否還涉及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據此,分別按60%、40%比例分二年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所發(fā)生的一般計稅事項,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事項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適用該規(guī)定。
15.教材第9頁第14行。請問利潤的定義中,“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計入利潤而又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應如何理解?在介紹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時,是否應將“不”字刪除?
答:應將“不”字刪除。
16.教材第29頁,表1-9收款憑證中的“借方金額”是否應該為“貸方金額”?
答:表1-9收款憑證中的“借方金額”應為:“金額”。
17.教材第38頁,表格下第6行中,總分類賬與明細分類賬平行登記同一個業(yè)務時,方向是“通常”相同還是“必須”相同?
答:總分類賬與明細分類賬平行登記同一個業(yè)務時,方向應當相同。
18.教材第54頁【例2-3】中,企業(yè)申請到的銀行本票是10 000元,而第二個分錄的銀行本票是11 700元,比當初申請到的銀行本票的金額大。請問這種情況銀行會見票付款嗎?第二個會計分錄中,是否借方應該是管理費用8 3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 700元,貸方是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10 000元?
同理,教材第55頁的【例2-4】的第二個會計分錄中,是否應該是:借記管理費用2 61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90元,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卡 3 000元?
答:(1)第54頁【例2-3】中,“并將10 000元銀行存款轉作銀行本票存款”應為:“并將11 700元銀行存款轉作銀行本票存款”,第一個會計分錄應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 11 700
貸:銀行存款 11 700
(2)第55頁【例2-4】中,“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390元”應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30元”。第二個會計分錄應為:
“借:管理費用 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30
貸:其他貨幣資金——信用卡存款 3 330”
19.教材第67頁“(三)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第二段中,關于取得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的現金股利時。分錄是否應該是“借記:其他貨幣資金等,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為什么書中寫的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答:第67頁倒數第8行至第10行應為:“企業(yè)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間,當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現金股利時,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時,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實際收到上述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借記“其他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20.教材第116頁【例2-97】的(2)中,貸方科目工程物資是否應為銀行存款?即是否應按下面分類處理:
借:工程物資 7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000
貸:銀行存款 8 190 000
借:在建工程 7 000 000
貸:工程物資 7 000 000
答:第115頁倒數第5行至第6行應為:“公司決定更換一部性能更為先進的發(fā)動機。公司以銀行存款購入新發(fā)動機1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價為7 000 000元,增值稅額為1 190 000元;”
第116頁第5行至第8行應為:
“(2)購入并安裝新發(fā)動機:
借:工程物資 7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000
貸:銀行存款 8 190 000
借:在建工程 7 000 000
貸:工程物資 7 000 000”
21.教材第120頁【例2-104】,筆記本電腦盤虧損失為什么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讀者認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和非正常損失中不應包括固定資產。
答: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購進貨物及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其負擔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中購進貨物包括被確認為固定資產的貨物。但是,如果盤虧的是固定資產,應按其賬面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已計提折舊)乘以適用稅率計算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據此,【例2-104】中的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 000-7 000)×17%=510( 元)。因此第120頁倒數第7行至第8行應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 51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0”
22.教材第178頁【例5-1】中,甲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運費是2 000元,增值稅220元。請問甲公司該運費為什么不記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反而記入“銀行存款”?
答:第178頁【例5-1】中“該批商品已經發(fā)出,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運輸費2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220元,款項尚未收到;”應為:“該批商品由甲公司的運輸隊運輸并收取運輸費,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運輸費2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220元,款項尚未收到;”。第178頁【例5-1】中(1)應為:
“借:應收票據 468 000
應收賬款 2 22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00 000
其他業(yè)務收入 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 220”
23.教材217頁第20行中,如“應交稅費”科目期末余額為借方余額,應以“-”號填列。但根據最新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應交稅費”如為借方余額,應記入“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請問教材是否有誤?
答:財政部2016年發(fā)布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規(guī)定:三、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列示
“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明細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需要說明的是,本教材涉及增值稅列示的內容和在實際工作中有關增值稅的核算,都應遵循《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的規(guī)定。待下一次修訂本教材時,再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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