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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經(jīng)濟法基礎》強化階段第六章知識點:契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4/21 14:28:24 字體: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jīng)進入強化沖刺階段,網(wǎng)校特地從網(wǎng)校老師課程講義中抽取了精華知識點供大家練習。以下是《經(jīng)濟法基礎》第六章知識點:契稅。

納稅人

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6.其他情形: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5)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
(6)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征收契稅;
(7)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注意】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稅額計算

1.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2.計稅依據(j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差價。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時—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優(yōu)惠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征管

1.時間: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
3.期限: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收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試題·多選題】(2015年)免征契稅的有( )。

A.國家機關承受房屋用于辦公

B.納稅人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yè)生產

C.軍事單位承受土地用于軍事設施

D.城鎮(zhèn)居民購買商品房用于居住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試題·單選題】(2013年)根據(jù)契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契稅納稅人的是( )。

A.出售房屋的個人

B.受贈土地使用權的企業(yè)

C.購買房屋的個人

D.受讓土地使用權的企業(yè)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契稅的納稅人為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購買房屋的個人為承受房屋權屬轉移的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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