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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時效(06.1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6/17 10:24:58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訴訟時效(★★★)(10年多選;11、12年單選;13年不定項;14年多選)

  1.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quán)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quán)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guī)定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

 ?、偕眢w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p>

 ?、诔鍪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垩痈痘蛘呔芨蹲饨鸬?;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20年”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quán)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其他障礙包括:(了解)

 ?、贆?quán)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quán),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诶^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qū)е逻z產(chǎn)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quán)。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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