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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05.2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5/29 16:00:1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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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訴訟管轄(★★★)(09年單選;10多選;13年不定項)

  訴訟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jù)案件性質(zhì)、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必須掌握)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

  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qū)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10條)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俸贤m紛——合同履行地(可以協(xié)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诒kU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燮睋?jù)糾紛——票據(jù)支付地

  ④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公司“住所地”

 ?、葸\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

 ?、耷謾嘈袨?mdash;—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呓煌ㄊ鹿收埱髶p害賠償——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3)專屬管轄

  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xié)議變更的管轄。

  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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