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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沖刺備考!經(jīng)濟糾紛解決途徑之仲裁(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松子 2020/05/09 11:23:21 字體:

2020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對于“仲裁”的考試大綱要求是掌握!重要考點涉及的分值占比會比較高,大家在學習的時候也可能會有很多問題,今天給大家介紹一下,順便解疑難~

經(jīng)濟仲裁是解決橫向糾紛的第一種解決途徑。那么什么是仲裁呢?

初級會計沖刺備考!經(jīng)濟糾紛解決途徑之仲裁

一、概念

經(jīng)濟糾紛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二、特征

概念與特征是密切相關的,那么我們從概念出發(fā),得到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解疑難】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只是一個民間組織,為啥可以作出裁決呢,就是因為我們雙方當事人共同做的選擇,自己作出的決定,出來的結果雙方都得履行。

三、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解疑難】說白了,仲裁就是解決你我之間的(跟官沒有關系)跟“錢”有關系的矛盾糾紛。

敲黑板,重點關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

1.不能提請仲裁的情形:

(1)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第一點,屬于涉及“人身”,波及家長里短的事兒,家家有本難念的經(jīng),有的事件法院都難判,別說一個民間組織了,就不要給仲裁機構太大的壓力了,這些事兒還是去難為人民法院去吧!

(2)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

第二點,屬于縱向關系,當然不是仲裁能解決的問題了。

2.不適用于《仲裁法》的仲裁: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這兩件事由特定的法律進行規(guī)范,不適用《仲裁法》。注意這兩個是“可以仲裁”,但不適用“仲裁法”。

四、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解疑難】仲裁最最最重要的就是自愿,仲裁機構你一個民間組織,憑什么管我的事,就是因為我自愿,所以你才有權管。我自愿找你管,你當然得是獨立的,如果有上下級之間的約束,那我怎么相信你對吧。

4.一裁終局原則。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疑難】一裁終局是說仲裁機構作出了裁決,當事人就得服從這個裁決,不能出爾反爾又向人民法院起訴啊或者是想著再找其他機構進行仲裁,這是不行的。

那有寶寶問了,如果裁決不公平咋辦,背后有人搞小動作怎么辦等等,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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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沖刺備考!經(jīng)濟糾紛解決途徑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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