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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第七章知識點: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2/23 16:46:07 字體: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為5月13-16日,不知大家有沒有按照2017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大綱復習呢?正保會計網校為各位學員精心整理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祝各位學員取得高分,夢想成真!

(一)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核定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yè)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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