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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濟法基礎》:試用期間的強制性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06 17:30:58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間的強制性規(guī)定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不得約定
不滿3個月
3個月以上,不滿1年 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 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過6個月
無固定期限

  【注意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注意3】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guī)定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爭議,勿深究)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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