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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止中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①關于法定障礙——客觀原因
Ⅰ. 不可抗力;
Ⅱ.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Ⅲ.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chǎn)管理人;
Ⅳ.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關于最后六個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該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存在,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因“下列情形”出現(xiàn),導致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①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觀原因
Ⅰ.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Ⅱ.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Ⅲ.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Ⅳ.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斷的法律后果
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歸零)。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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