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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最遺憾的不是做不到,而是我本可以。不要給自己留下遺憾,來學習一下《經(jīng)濟法基礎》的知識點吧,網(wǎng)校陪你順利通過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一)會計人員的任用
1.一般會計人員
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遵守“職業(yè)道德”。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
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的經(jīng)歷。
3.總會計師——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chǎn)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yè)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4.反省一輩子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適用范圍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注意】只需在不定項選擇題中適當關注。
2.內(nèi)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配偶親關系。
血緣關系圖
(三)會計工作交接
【總原則】交接清楚,分清責任,誰的責任誰承擔。
1.交接的范圍——換人來做
工作調(diào)動、離職、因病暫時不能工作
2.監(jiān)交——直接上級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
3.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2)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3)接替人員應當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
4.交接責任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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