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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注意】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2.從量定額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銷售數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復合計征
卷煙、白酒采用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復合計稅。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4.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扣除
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5.組成計稅價格
(1)自產自用
①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②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一般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復合計征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注意】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同時涉及繳納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與消費稅相同。
(2)委托加工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②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一般應稅消費品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復合計征應稅消費品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注意】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不涉及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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