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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征將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區(qū)別開來。如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困體,由于上述組織不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因而不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體,某些行政機構、企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基于法律法規(guī)的特別授權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權,從而成為行政主體。
2. 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獨立地對外發(fā)布決定和命令,獨立采取行政措施等。這一特征將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各種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區(qū)別開來。另外,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如城市的治安聯防組織,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 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能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關鍵性條件。要成為行政主體,必須能夠獨立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獨立承擔因實施行政權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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