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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師《財政稅收》沖刺必備知識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會做夢的魚 2020/09/21 10:45:0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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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

(一)銷售貨物

1.基本規(guī)定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即銷售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視同銷售貨物的規(guī)定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

(二)提供應稅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指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

(四)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五)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六)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指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確定一項貨物是否屬于進口貨物,必須看其是否辦理了報關進口手續(xù)。

(七)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八)兼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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